鄰居噪音騷擾?三級制方法處理
香港地小人多,居住環境狹窄,統計處資料顯示,本港人均居住面積只有161呎,大廈一梯十多二十伙亦屢見不鮮,鄰里之間的矛盾亦隨之增加,例如近期有網民於社交平台出帖,表示在露台吸煙時,被樓上一家三口投訴,指其煙味影響兒童,他雖為此道歉及答應減少吸煙,但對方揚言會利用噪音報復,令他擔心生活受影響。
作者︰squarefoot.com.hk
此外,不少人亦試過受鄰近單位戶主播歌、吵架,甚至飼養寵物的噪音騷擾,到底遇到這些問題時應如何處理?大廈公契及現行法例對住客又是否有足夠保障?當讀者居住的安樂窩遇上不負責任「嘈吵鄰居」,可嘗試參考以下「三層架構」作為處理方法。
處理鄰居噪音「三級制」
親自真誠溝通 | 找管理處幫忙 | 求助執法機關 |
誠懇登門,向產生噪音的鄰居表明感受,請求合作 | 要求管理員處理噪音問題 | 管理公司若處理不善,可報警要求警察根據現行法例執法 |
若對方態度惡劣,只好預告交由第三方跟進 | 若對方屢勸不改,要求管理處行動升級,如發出警告信、張貼告示等 | 《噪音管制條例》保障住宅住戶不受任何噪音滋擾,違者可處以第3級罰款(10,000元) |
如情況持續嚴重,管理處可因應情況向戶主發出禁制令,多次違反可勒令對方遷出 | 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4條列明,發出噪音等騷擾別人的行為,可觸犯「公眾妨擾罪」,一經定罪,最高刑罰為500元及判監3個月 |
方法一:親自真誠溝通
人和人的和諧相處,不外乎真誠溝通,當選擇向管理處或執法當局投訴前,我們應先撫心自問,有否讓對方了解自己的處境?可能對方真的不知道會構成騷擾呢?
與其報警把鄰里關係弄得更僵,何不踏出第一步,與鄰居平心靜氣溝通,期望對方發揮同理心,立即臨崖勒馬?例如鄰居喜愛在深夜大聲播歌,你感到受噪音滋擾時,可考慮在適當時機登門按鐘,以友善態度向對方表達自己的難處,你雖明白鄰居對音樂的熱誠,但無奈自己明早還要一早上班,請求可否改用耳筒、或把聲浪稍為降低呢?當然,若對方態度惡劣,便預告只好交由其他單位跟進了。
這種處理方法,就好像雙方打官司前,盡可能先以調解方式處理爭議,即使未必人人受落,但至少能在紛爭正式浮面前,「先君子後小人」地給予滋擾者心理準備,自己隨時會有下一步行動。
方法二:找管理處幫忙
若經過溝通後,鄰居仍屢勸不改,仁慈的你便只好把行動升級。本港私人屋苑或大廈均設有公契,規管住客權利與責任,例如不得對其他人構成滋擾,而管理公司可行使法律權利,亦有責任處理投訴,例如向住戶發出警告信,在當眼處貼出告示,勸喻住客改善違規事項。
值得留意的是,如果住客無視管理處要求,較為「進取」的管理公司,更有權向法庭申請禁制令,要求對方停止滋擾行為,並限制在特定期間內改善,否則可強制要求對方遷出。
如果你是公屋住戶,更可向屋邨辦事處匯報噪音問題。房委會於2006年修訂「屋邨管理扣分制」,明確指出多種違規行為及罰則,嚴重者可被取消公屋住戶資格。以造成噪音滋擾為例,會採取「先警告後扣分」的方式,租戶若在單位內製造噪音,並於警告後無改善,便會被扣5分,扣夠16分便需要交回單位。
以下是真實例子:筆者一名居於葵青區公屋單位的親友,由於長期受鄰居大開喇叭播放搖滾音樂困擾,於多番勸告不果後,決定向房委會投訴,職員多番巡查該處後,發現確實有噪音問題存在,加上勸告後未有改善,最終根據公屋扣分制,對該單位戶主扣減5分,情況才稍為收斂,可說是「敬酒唔飲飲罰酒」的最佳例子。
方法三:求助執法機關
無奈的是,不是所有管理公司都會認真處理住客投訴,加上「上有政策,下有對策」,遇着懶散的管理員,於深夜接獲住客投訴仍呼呼大睡;加上因應商業考慮,即使管理公司得悉滋擾問題嚴重,亦可能因費時、成本高、涉及更多人手及繁複法律程序等因素,鮮有向住戶採取法律行動。此時住客又有何對策呢?
住客若忍無可忍,便唯有向執法機構求助了。事實上,根據《噪音管制條例》(第400章),以住宅戶主而言,條例中「住用處所及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(第4及5條)」表明,由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發出的噪音,包括源自住用處所內的電視機、冷氣機或狗隻等聲浪,以及源自公眾地方的收音機、揚聲器等噪音,都被統稱為鄰舍噪音。當中條例第4條用作管制在晚上11時至翌日上午7時,或在公眾假期發出的擾人噪音;條例第5條則授權當局管制於日間或夜間任何時間,在住用處所或公眾地方內發出的噪音,違者可處以第3級罰款(10,000元),意味住戶其實受法例保障,免於任何時間在住所內受到的噪音騷擾。
另一方面,根據香港法例第228章《簡易程序治罪條例》第4條,一些騷擾別人的行為,如在公眾地方喧嘩造成滋擾、產生巨大聲浪、拉動鄰居門鈴等,由於構成影響鄰居一般舒適生活的噪音,成為「可遭起訴的妨擾事故」並觸犯「公眾妨擾罪」,一經定罪,最高刑罰為500元及判監3個月。
因此,若受鄰居噪音長期滋擾,卻又無計可施,便唯有請求執法人員處理,由上門警員根據當時的噪音狀況,採取合理的執法行動。當然,若訴諸法律,重點便落在能否證明噪音巨大至構成可遭起訴的妨擾行為。不過,即使最終未必「告得入」,投訴人也可要求警員紀錄在案,而滋擾者遇見警察登門查詢,恐怕也會稍作收斂吧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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